赢在中国

谢恒评案:亿元遗产纠纷解散家族企业

李峥 发表于 2007/10/18 12:59 1194次点击 | 收藏
  中国普法网报道(记者陈东升通讯员夏海鹏王若江):   曾是浙江省温州市重点企业、纳税大户的“西山泵业”因遗产纠纷岌岌可危。2007年1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散浙江西山泵业有限公司、上海西山泵业有限公司。   好端端的年产值达8000万元的企业,为什么要被强制解体呢?这缘于该家族企业的两大股东陈女士和继子大吴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2001年,陈女士的丈夫、即大吴的父亲吴先生在一起意外事故中辞世。2003年,陈女士将大吴告上法院,要求将标的为5800多万元的企业资产进行析产,对吴先生留下的价值3942万元的住房等遗产进行分割。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女士和大吴等分两公司81.5%的股权,吴先生的另外两个子女等分余下的18.5%的股权。大吴未上诉。   但是,当陈女士和亲生儿子小吴要求办理变更公司股权手续时,却未能如愿。据陈女士讲,由于不能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目,其权益已经被大吴剥夺。公司股东之间矛盾很深,已经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于是,她向温州市中院起诉,要求解散两家公司并得到法院支持。担任两家公司董事长的大吴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院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有转移公司的财产、专利和产品等,也没有剥夺陈女士等股东的权益。企业年年盈利,两公司继续存在并不会使股东权益受到影响。即使有纠纷、出现僵局,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不能以诉讼途径解散公司。   浙江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两家公司经营管理事实上处于大吴单方面控制,未能化解股东之间的纠缠,公司僵局的持续,会造成各股东因陷入纠纷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在无法缓解僵局的情况下,两家公司合计持表决权50%的陈女士和小吴请求公司解散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浙江西山泵业有限公司营业期限到2006年12月26日届满。于是,浙江省高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陈女士等解散公司的主张。   谢恒律师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的性质,股东良好的合作意愿和长久稳定的协作关系是公司存续的必要条件。股东间发生的严重利益冲突或激烈对抗,直接危及了公司的人合基础,往往导致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危机状态。   为了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合基础受损而发生的危机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依据此法律规范,在公司危机出现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受损股东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行使司法解散权的方式解散公司。为了防止司法解散权被滥用,法律对该权力的行使有相关限制,利益受损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4)申请人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司法解散权的判断标准尚存在“不明确”之处,比如,如何理解和判断第一项的“严重困难”?第二项的“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准的模糊实际赋予了法官解决此类问题的自由裁量权。   本案中,当事人陈女士与小吴合计持涉案两公司股东表决权50%,其有关解散公司的请求,符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请求解散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的法定要求。法院认为,由于涉案两公司股东的利益严重冲突,公司赖以存续的人合关系已完全破裂,公司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的利益甚至与公司关联的其他主体蒙受重大损失,故判决解散涉案两公司。   谢恒律师提醒:以上法律建议或意见系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回复 发表回复
登录以后才可以评论,请点击这里登录; 还不是价值中国用户?请点击这里注册
赞助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