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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恒评案:关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李峥 发表于 2007/10/18 13:03 718次点击 | 收藏
  事情是这样的:   二○○七年一月五日,王某租赁李某房屋一间,租赁合同中注明租期一年,每月租金3000元。两个月之后,李某在事前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以105万元价款将该房屋出卖给钱某,并办理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王某得知此事后与李某协商,要求以同等价格购买自己所租赁的房屋,但未果。王某遂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某与钱某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以下判决:1、李某与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2、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105万元的价格优先受让该租赁房屋。   谢恒律师评析:   什么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出租人在转让出租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先行购买的权利。   为了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前述法律规范之所以规定出租人的告知义务,并规定了告知的期限,是为了保证承租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三个月告知期间内不得进行房屋转让。在告知期间内承租人提出与受让人同等条件接受出租房屋,出租人应满足其优先购买权,如果三个月告知期间届满,承租人未提出或提出的条件低于受让人的,则自动丧失优先购买权。   谢恒律师提醒:以上法律建议或意见系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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