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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案:公司、企业制定的内部劳动规则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李峥 发表于 2007/10/18 13:06 712次点击 | 收藏
  事情是这样的:   李某系红星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员,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李某的丈夫也是同一公司的劳动合同制职员,合同期限与李某一样订为3年。夫妻两人与红星房地产公司于2007年1月正式订立劳动合同。后来,李某的丈夫因经商于2007年4月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红星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的批准,李某的丈夫于4月28日办理了辞职手续。2007年5月12日,红星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以公司内部劳动规则有规定为由通知人事部门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红星房地产公司的内部劳动规则规定,若公司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其配偶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不服红星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查明,李某所诉事项属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红星房地产公司虽有权制订内部规则,但其内部规则的内容不应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悖。李某的丈夫与红星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李某并无违反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有关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的决定是违法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撤销用人单位错误的解除决定,恢复李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谢恒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侵犯劳动者就业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从法律层面分析,李某与丈夫虽然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李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并非以单位与其丈夫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实质上,这是两个平等且互不相关的劳动法律关系,不能因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而必然导致另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   本案中,李某丈夫要求解除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个人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合法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同意解除与李某丈夫的劳动法律关系也是合法的,但不能因李某丈夫的辞职而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部《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中曾指出:“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   用人单位有权基于管理的需要制定内部劳动规则。但必须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应当与法律、法规相符,而不应当成为限制劳动者就业权的依据。违反法律、法规的内部劳动规则极有可能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特别提醒:以上法律建议或意见系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注:本文转载若邻,楼主:谢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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